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如题所述

关于船舶所有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无特别规定,《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并非对船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别规定,因此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自船舶交付受让人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浦东公司与南洋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定安”轮的所有权自该轮交付时已转移至受让人浦东公司是毋庸置疑的。登记所有权人南洋公司在明知其已对该轮丧失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侵犯了浦东公司对该轮享有的所有权,应赔偿浦东公司因实行所有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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