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构成比例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首先进项构成比例期间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其次进项构成比例用工时表达为:进项构成比例=【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甲企业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其全部进项税额构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35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8万,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万。则进项构成比例=(35+8+5)/(35+8+5+2)=96%
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表一中情况二,9月留抵税额为85万,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
结合政策解析1和2,我们可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带入上例数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
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怎么理解?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这一点怎么理解?
如表一中情况二,9月留抵税额为85万,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结合政策解析1和2,我们可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带入上例数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也就是9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85万,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34.56万。那么9月还有留抵税额50.44万。但是这个9月已经在此次计算中列入了(4-9月),下次计算享受政策只能从10月开始,比如10-次年3月31日连续6个月,计算是否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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