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条和28条内容

如题所述

一、《民法典》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四、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首先对于监护行为来说,监护人的顺序是有规定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才能由后一个监护顺序的人来监护,而且要以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进行的。



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时作为监护人的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要监督管理其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也就是监护人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表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应由配偶、父母、子女等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到侵犯的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应由居住地的居委会等民政部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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