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中规定:
第五条第一项 供暖温度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注1:正常天气条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具体依据GB50735-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的规定执行。室外日平均气温以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注2:可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的除外。
注3: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扩展资料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1、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3、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4、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5、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