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人提取时,称为无人提取的货物。
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货运单所列地址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不详;
(2)收货人对提取货物通知不予答复;
(3)收货人拒绝提货:
(4)收货人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5)出现其他一些影响正常提货的问题。
2.无人提取货物的处理。
(1)由于上述的任一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无法交付,除货运单上列明的处理办法外,目的地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填列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通知始发站:
②特殊情况可以用电报通知始发站,但随后应填列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寄交始发站。
(2)在收到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后,作如下业务处理:
①将货物变卖;
②改变收货人;
③变更目的地;
④将货物毁弃(与当地海关及航空公司联系,按当地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⑤将货物变卖(与当地海关及航空公司联系,按当地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⑥将货物运费由预付改为到付;
⑦如果托运人有其他要求,可按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货运单的“交付收据”联上作详细记录。
(3)在托运人未提出处理办法时,无法交付货物,按航空公司规定,填开“无人提取货物通知单(IRP--NOTICE OF NON—DELIVERY)”,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