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人与自然关系

如题所述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实质是,通过人类行为的彻底转变,建立一个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能够永久生存和发展的人类社会。为此,人们认为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一些学者将其初步归纳为“和谐原则”和“环境公正原则”。

和谐是指全球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引申意义: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这种权利和义务界限的终极目标。一方面,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另一方面,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种现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决定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界限的根据和目标在于人类福利和环境、生态系统健康同一基础上的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即终极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应该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对自然的正当权利和必要义务之上,参与人和自然共同进化的历程,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永久和谐。

环境公正原则是人类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共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所应遵循的、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的伦理准则,主要是指人类社会之间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力求做到环境利益和负担的正当分配,即环境公正问题。一个不平等地分配利益和负担的社会显然是不公正的。从这个角度看,当代大量的环境政策大都不平等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几乎所有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社会都倾向于把环境负担最大限度地强加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穷人、色种人以及发展中国家等),而把环境利益最大限度地给予处于有利地位的人群(如富人、白种人和发达国家等),这种现象可以确切地称作“环境歧视”。例如,许多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的有毒废弃物堆积地、垃圾填埋站、焚化场以及污染工业总是位于贫穷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区或周围,并在这些地区很少考虑环境保护和自然补偿;许多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过去的殖民主义统治与资源掠夺、现今的资源大量输出、各种传统工业的大量殖入等原因,更多地承受了森林破坏、荒漠化、空气和水、土污染等环境退化后果。在这样的现实面前,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完全是天方夜谭,这正是环境公正原则提出的重要原因。环境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消除阶级、种族和国家间的环境歧视;而且要求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地分享环境利益和承担环境责任;要求人类尽可能少地消耗地球母亲的资源,尽可能少地生产废弃物(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自觉地向我们的生活方式发起挑战,使之能优先确保当代和后代人共同拥有的自然界的健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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