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档案中姓名不一致的认定方式:
1、在人事档案认定中只能以一个姓名为准,如果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系统中注明其中一个为曾用名或者十四周岁以内改过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曾用名或更名证明;
2、所在单位人事档案认定中就依据派出所证明材料进行认定一个为正式姓名,其他作为曾用名即可;
3、类似音同字不同的姓名属误填或自己随意填写的姓名一律不认定为正式姓名。
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户口登记信息与单位工作档案记载信息为同一关人,加盖公章后,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加曾用名。
大学生修改名字后,学籍档案也需要更改,具体步骤如下:
1、拿着已经办理好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更名证明;
2、向学校递交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更名证明;
3、学校根据学生入学时候的录取档案信息进行对比,在确认是其本人之后,开具《非冒名顶替证明》;
4、将户籍证明和《非冒名顶替证明》提交教育厅;
5、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即可修改学籍信息上的姓名。
综上所述,关于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的说明:本人现用名,由于(原因),曾在个别材料中使用过XX等名字,造成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户口本中曾用名为,现用名为。今后本人姓名以为准。特此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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