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短评范文

如题所述

一、事实引述方面的失范
无论文学评论,还是新闻评论,都遵从“摆事实、讲道理”的写作原则。新闻评论是媒体针对新闻事实所做出的迅速的、深入的、代表媒体立场的独立声音。换言之,新闻事实是新闻评论的根基。不管何种类型的新闻评论,只要在新闻事实的引用和转述方面有偏差有失误,甚至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事实,就可能产生相应的伦理争议。
(一)捕风捉影,断章取义
(二)不考事实,以讹传讹
(三)违反事实,党同伐异
众所周知,在追究新闻从业人员的伦理责任时,我们一般会套用法学的“过失与故意说”,对从业人员的失范动机予以区分。如从“过失与故意”的角度出发,不管是捕风捉影、断章取义的评论炒作,还是不考事实、以讹传讹的评论造假,都应属于过失行为。而某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因其权威性与公信力,也在时评队伍中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势力。“甚至有人戏言,新闻评论进入了‘专家时代’”[1]。这些所谓的专家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利益动机,在撰写评论时往往故意违背事实甚至违反常识。这种失范现象在问责时则应鉴定为故意行为。当前,有些专家坐不住“冷板凳”,将基本的新闻素材和推理规则抛诸脑后,而故作一鸣惊人之语、唯我独尊之论。2009年3月18日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了某专家针对群众上访现象的名言:“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这种毫无事实依据且违反常理的评论自然会引起公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他不得不公开道歉。有学者主张对其问责,并从以下三方面追究其伦理责任:一是摆专家谱,唯我独尊;二是作雷人科,一鸣惊人;三是有利益在,按酬付劳。1921年,美国密苏里州新闻协会制定的《密苏里规约》写道:“受控制的新闻或从商业角度作出的评论都不配登在报纸上”[2]。日本新闻协会1944年制定的《新闻伦理纲要》有如下内容:“撰写评论,故意违反事实以党同伐异,实在违反优良的报业精神。”[2]为何这些作为公信力代表的专家会在时评中如此“违反事实以党同伐异”呢?究其原因,恐怕还是“谁请专家,专家就替谁说话”。为某些利益集团代言,用种种“学术话语”包装其利益动机,专家自然就将社会公共利益抛诸脑后了。
二、论证逻辑方面的失范
(一)小题大做,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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