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如题所述

北京市各级政府致力于满足民众对中医服务的需求,调整和优化中医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定每个区、县至少应有一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例如在综合医院中,中医科和科室建设被强化,乡、镇卫生院则需要设立并完善中医服务。在医疗机构整合过程中,中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中医作用得以体现。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合法设立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个人开业行医也受到支持,他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的核心是提供以中医为主的服务,注重特色专科的建设,充分利用中医药治疗疾病的独特优势,提升医疗技术和综合服务水平。


对中医药人员,医疗机构实施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他们遵守专业规范,弘扬医德医风,以提升服务质量和个人专业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引入中医诊疗技术,提供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在内的全方位中医服务,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农村防病治病工作特别强调发挥中医的作用,通过强化乡村医生的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中医诊疗水平。同时,鼓励城市中医药人才和医学院校中医药毕业生投身农村,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农村中医事业的进步。


扩展资料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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