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基金公司

如题所述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基金公司的权力机构和股东权益。首先,基金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至少三名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半数执行董事需与基金管理人保持行政上的独立性。

股东的权利包括: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监督基金运营并获取业务和财务信息;在合法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基金份额的权利,以及在基金收益分配和清算后获取剩余资产;在基金项目转让时有优先收购权;此外,还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时交纳款项和费用,对基金亏损和终止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损害基金的利益。当出现如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或基金管理人等重要事项时,需召开股东大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董事会则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如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制定投资原则和审查投资方案。在基金终止时,董事会还需与相关人员共同组织清算小组进行资产清算,执行基金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