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如题所述

牙克石市中小学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转学、休学、复学和退学的条款如下:

第六条,转学方面,如果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向转出和转入学校提交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获得教育局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转出学校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联系函,以及户籍和学生身份证明,然后与转入地教育局和学校进行联系,经批准后,学生需回转出学校获取转学证明,并持此证明到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局进行学籍验证和入学手续。学校必须接收符合条件并已获批准的学生,如有接收困难,将由教育局统一调配。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非特殊原因不可在学期中途进行。

第七条,对于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审核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由学生和监护人签字、盖章并提供担保。经过教育局批准,学生可休学,小学和初中生休学期限不超过两学年。休学人数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休学期间,学生的学籍将被保留。期满后,学生需持康复证明在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会根据学生情况,允许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或根据实际需求编入原年级。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不允许无故退学,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必须坚决防止辍学。学校实施“三访二报告”制度,以控制辍学率。初中生城镇辍学率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5%,农村为3%;小学生城镇辍学率不超过1%,农村为1.5%。对于未满休学期限提前复学或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者,需按照相应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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