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执法程序。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同时为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制定交易秩序管理制度;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商品质量抽查,并实行市场准入备案;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档案,推动文明诚信市场建设;处理消费者投诉;以及执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确保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如果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为了增强透明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内要公开管理责任人信息、相关法规、举报热线和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工商部门有权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凭证和查封、扣押等措施,但需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强调了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规范,要求妥善保管,必要时可按程序先行处理或强制处理。同时,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需遵守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不得刁难或滥用权力。

总的来说,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活动,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监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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