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理吗?

如题所述

1、非股东做法人代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2、企业申请贷款,银行尽职调查,主要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信,如果法人代表就是大股东,就不用说了。3、如果企业是法人代表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银行也会查询其信用,但很少要求担保,实际无法律依据。
网友认为:
说实话,中国大多民营企业老板都是靠厂房骗贷再投房地产,你去看看,那么多小工厂,有几个琢磨如何提升效率,改进技术的。
首先,银行的做法缺德,明知道民营企业的状态不好,还给贷款,同时又把打工者也牵连进去。
很多情况下银行是对该企业经营是没有信心的,或者是根本就不知道企业经营状况,只是靠抵押物来保障风险,或是加一道锁,是非常不负责任及不专业的!
搞清楚状况,如果企业贷款,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注册资金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资产为企业经营做担保,那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有什么意义?那国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税率对实际为“无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征税是不是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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