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奖励政策

我家是四川独生子女家庭,父亲丧偶,已年满61周岁,按政策可享用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但镇上计生办却以我父亲谈了朋友,对方阿姨家已育有一子女为由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说是除非双方解除谈朋友的关系!我父亲谈朋友是不假,人老了谁还不希望有个伴啥的,但实际状况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请问是我们镇上的计生部门的处理能否正确合法,能否有相关规则?请专业人士予以解答,谢谢!

计生部门的处理是不合法的,错误的。认定两个人的夫妻关系不是以双发有没有恋爱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登记,也就是说其他的实质要件即使符合,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我国法律也是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同时我国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即使二人同居,以夫妻关系相处,外界也认为二者是夫妻,但是在法律上这仍然不是婚姻关系。只能算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只要你父亲没有和女方登记结婚,那他们之间不就存在婚姻关系。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综上所述,你父亲不存在再婚情况,你们是可以享受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即使你父亲再婚只要满足“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同样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相关法条见《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还有一问请不吝赐教:
如果我们不服镇上计生办的裁决,应按何种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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