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执行逮捕前已办理了许可手续,审判时还需再办理一次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规定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里“或者”怎么理解?

  不需要的。检察院在办理了批捕的报请许可手续后,该人大代表就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会延续到案件审理终结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已经被逮捕的人大代表在审判时需要另行再办理许可手续。只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有规定。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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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2
buxuyao 不需要吧

诉讼法只规定逮捕时须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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