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环境污染的专门法律吗

如题所述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环境污染的专门法律,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而设立。

《海洋环境保护法》属于环境要素保护法,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诉讼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而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相互关系,存在间接或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依照现行法律,其提请的公益诉讼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然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事故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诉讼法,国家的环境公益利益损害找不到适格的诉讼主体,自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淡化社会各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热情,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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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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