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什么承担

如题所述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原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未规定因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考虑到债权已经转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支付增加的费用的请求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提出,即应由新的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为保证该权利的实现,债务人可就此费用的承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履行费用的合理范围:在确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时,需要考虑费用的合理范围。一般来说,履行费用应当与交易的金额和复杂程度相匹配。如果履行费用的金额过高或过于复杂,可能需要对协议进行调整或重新协商。

合同条款的完善:为了避免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产生争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完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约定履行费用的承担方式、最高限额等。这样可以提高协议的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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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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