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中止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原告死亡且死者的近亲属还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等的情形都有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中止。中止后,需要待这些情形消失,才会恢复中止。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中止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的申诉范围有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对于已经被法院受理的行政纠纷案件,若是在案件的审理过错之中,涉及了法律适用的问题,通常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此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回复之前,行政诉讼的讼起诉期限就会处于中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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