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 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2. 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二、办理材料
1.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2.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3. 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人身份证。
4.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5. 适用于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交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与原件核对。
6. 适用于换证登记提供。
7.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换证登记提供。
8.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要标有注销标记。
9.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10.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11. 适用于锅炉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余热锅炉不提供,与原件核对。
12.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13. 适用于补证登记提供。
14. 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提供,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15. 2017年12月13日以后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
16. 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气瓶除外)):
1. 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ut),或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http://sp.st.gov.cn/),进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
3. 审查: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6. 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 申请: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6. 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 申请: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6. 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 申请: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6. 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 申请: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6. 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 申请: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获取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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