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剽窃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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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以下3点:
1、原因分析:(1)受经济利益驱使。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但更多情况下,精神因素和经济因素是紧密结合的。(3)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根本就不知道那些专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后仍不知道其行为已侵犯到别人的利益。(4)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刑法上虽有相关规定,可在具体实践中对这方面处罚力度很不够,致使违法行为日趋增多。
2、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1)对专利权的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2)对专利权的保护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3)对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的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3、专利权的保护措施:(1)专利权首先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手段。一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做好保密工作;二是与掌握商专利技术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有关专利秘密保护的条款,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捞取个人利益;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专利技术的员工签订同业禁止协议;三是对专利技术尽可能减少涉密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步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专利技术;四是在专利转让方面,对受让方进行必要的约束;五是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2)通过行政手段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就侵权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3)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保护或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以获得救济。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以获得救济;(4)通过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制裁。对发现有严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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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0
好专业的啊,这里给你写完了,你考试也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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