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陈某于1995年9月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甲市A区且二人户籍也在甲市A区,二人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个个体商店,该个体商店的营业执照上注明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陈某,但陈某因酗酒经常在外闹事甚至有家不归,所以实际上是由崔某照料并经营此个体商店。崔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合于1998年5月分居,分居后崔某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继续经营其个体商店。陈某自此下落不明,无人知其音讯。崔某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刚一人独任审理此案。因陈刚与陈某系表兄弟,故崔某向法院申请回避,后由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决定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宣告陈某为失踪人,并将起诉书副本等送至陈某的父母家便视为送达。
[问题]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
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一名为张三的男子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其与陈某的个体商店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请问:
4、张三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有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