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件 公路运管 字171号

鲁交财审 2001 32号
鲁交计字 1989 112号
鲁交计字 1995 159号
(86)公路运管字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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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局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
  一九八六年七月六日
  (86)公路运管字171号

  一、《规定》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指示精神,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了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文《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发布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对运管费的性质、征收、使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合理征收、正确使用运管费的法规。正确地贯彻执行《规定》,对于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原则,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同时,要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转达到所有运管机构和人员,组织各级运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要求于今年内全面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建立起一整套运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的正常工作制度与秩序。
  二、《规定》中有些条款的内容比较原则,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掌握,现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规定》第一条中的“营业性”,是指与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收取运费(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管与工程费并计的运费部分)、装卸费、运输服务费的经济活动的性质;“运输服务”是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括和货物储存等。
  对矿区、油田、林场及铁路、交通、邮电、水电等系统的工程运输单位,凡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工程建设进行物资运输,可暂不开征运管费,但对外承包工程时,须按规定缴纳运管费。
  汽车维修业属于公路运输管理的范围,《规定》中未规定对汽车维修业征收运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开征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史,报经省级政府和财政厅(局)批准后开征。
  2、关于计征费率问题
  《规定》第四条中明确了“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运管费收支情况,以够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定计征费率,应尽量降低征费标准。同时,对人力车、畜力车等民间运输工具也同样执行。
  《规定》中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的规定,主要是对统计工作不够健全的单位或个体车辆,为方便征缴双方,采取的灵活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标准,对定额收费规定统一幅度,以避免超标准处收。
  3、关于征费凭证问题
  《规定》中第五条中明确“运管费缴纳后,应记入单车营运证”,但鉴于《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尚未发布景,单车营运证有不少省尚未使用,所以在《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前运管费缴讫凭证仍维持现状。
  4、开支范围问题
  《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中包括标志取、标志旗、标志证章等费用。
  5、关于运管费的管理问题
  运管费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经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所列七个方面的开支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贯彻落实运管费专款专用的原则,运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部门统一征集,按比例分级安排使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分级使用比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讨论过的比例(县70%;市、地20%;省、自治区、直辖市9%;交通部1%),提出具体方案,报交通部核定。
  运管费实行开支预算计划管理,使用单位须将开支计划报上级运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级运管部门要充实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财务预算和基建计划,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做好运管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省、地(市)两级运管部门要根据所辖区域内运管机构的基础设施、职工住房等方面现状和规划,采取统筹规划,联合使用运管费、分期分批建设的办法,逐步改变运管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提高公路运输现代化管理的水平。
  交通部集中部分的运管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的比例汇缴部(具体帐户另告),由公路局运管处按年度作出使用预算计划,经领导批准,存款单位按计划拨款,并接受财务局监督。这部分运管费主要用于:
  (1)省际运管费收支不平衡的调剂;
  (2)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智力开发;
  (3)运管规章制度建设和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
  (4)运管宣传工作的经费;
  (5)运管工作设备、设施建设的经费补贴;
  (6)运管服务设施建设的经费补贴;
  (7)运管事业行政经费补贴。
  三、各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整顿和改进运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运管工作水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卡、滥收费、滥罚款的通知》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订路检规程,运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准则和纪律,纠正过去路检中主要检查运管费的倾向,把工作重点转为监督使用合法经营凭证,执行规定运价和限运货物运输规定,遵守运输纪律等方面,做好货运商务事故、客运纠纷的调解处理和排除不安全运输等工作。要严格执行“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外籍车辆补收、罚收和重收运管费。在路检中,要严格遵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对外籍车辆应以车籍所在省的法规为依据,不准按本地的特殊规定要求外籍车辆,对违章违纪的处理,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外籍车辆,主要采取发送违章违纪通知书的办法,转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扣车、罚款。今后一旦发现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要求各地必须严肃处理,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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