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队名称的来历】作为日本的国家防卫力量,成立于1954年7月1日。根据日本1947年的“和平宪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与他国以军事手段解决争端的权力,并且禁止日本有任何军事建制,因而这个防卫力量被称为“自卫队”。自卫队在名义上不是军事组织,但实际上的功能等同它国的军队。自卫队包括
日本海上自卫队、日本陆上自卫队和
日本航空自卫队三个军种,由日本防卫省统筹管辖。
“和平宪法”关于“放弃战争”的表述共有两段:“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和“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和平宪法”还规定日本的军事实力只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水平,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能拥有航母(
护航航母除外)及
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