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辞职了,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还没下来,可以不走吗

如题所述

1、在工伤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支付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方根据地方法规来决定。员工可与单位签订离职协议,写明按照地方法规要求金额,约定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时间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是不能继续在公司不走的。如果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和金额是可以暂时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如果遇到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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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02
你好:
依《工保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无条件予以安排工作,而且不受原定合同期限的影响,而伤残者无论在什么时候提出离职都不超期,都一样会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二金的领取也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对于七、八、九、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既可发生在合同期满终止后,也可发生在合同期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一样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如果索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发生纠纷,对方不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这种情形一样不与工伤发生时间的长短有关,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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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2-02
既然辞职了,就的走,公司有权不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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