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吗

如题所述

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一审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条的当事人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追问

可阳新法院竟然这样答复:

阳新法院于2012-5-28 10:47:01回复

提起申诉的主体须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本案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被害人亲属的申诉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是否违法?

追答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未特别规定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关于申诉的一般性的规定,不能说是否违法,只能说阳新法院的答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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