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人权

如题所述

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然而当国家诉诸刑事诉讼这种特殊的国家权能时,必然对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为此引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问题,从而构成人身自由保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再者,公民个人的住宅是公民身体活动最自由的物理空间,为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展开形态。此外,在宽泛的意义上,人身自由还可以包括人身自主、举止行动的自由等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而又称身体自由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体现的就是这一方面的内容。

3、作为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包括其中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是公民对国家或公共权力的一项权利,然而宪法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保障。

4、在规范的延伸意义上内在地蕴含了同时排除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公民人身自由侵犯行为的规范内涵,由此构成刑法上有关各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之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1条、第244条等)在宪法上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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