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4)

如题所述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了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要20万元资金。他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字据,但未进行登记。随后,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再次以该设备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给朱占有。冯得到款项后,对鸡舍进行了改造,并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总价为2万元,冯预付了4000元定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计划用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后来,县良种站将良种鸡交付给冯,并要求支付运费,但冯拒绝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冯预计的收入未能实现,因此他无法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从而与陈、朱以及县良种站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并进一步查明:在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往蒋处修理。朱无力支付1万元的修理费用,该设备现被蒋留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抵押关系有效。因为冯与陈双方签订了抵押字据,虽然未进行登记,但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物不属于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所以抵押关系合法有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冯与朱双方签订了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朱与蒋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关系。朱将设备损坏后送蒋修理,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朱无力支付修理费,设备被蒋留置,形成了留置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而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不可以。因为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不应支持。因为合同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原则,应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因为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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