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时间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规定如下:
1. 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2.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时间问题的具体规定如下:
1.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指每日工作时间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
2.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基于每周工作时间结合每日工作时间的标准,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具体情况下,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加班,超出约定工作时间部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为体现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
在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借鉴了上述《意见》的规定,但在时间标准上更为严格,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
与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也是较为严格的。这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新事物持认可态度,但较为谨慎,以防对全日制用工造成冲击,因此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时间规定,司法机关应对具体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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