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七章 其 他

如题所述

武汉地区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如果属于城乡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学生,他们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以及部分医疗费用将得到资助。这些资助途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的日常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以及专门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

鼓励大学生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参与商业医疗保险,以提升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大学生,他们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时的费用,首先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然后由高校和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对超出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将参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对于本细则的具体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有。

此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武汉地区的大学生提供了一套全面的医疗保障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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