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国家现行宪法源於1853年.然而,在各种原因的情况下曾经被革新.最近一次的更改是在1994年8月:允许国家总统连任一次.
1994年8月22日,宪法经第四次修改后实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阿根廷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代议制民主,内阁是政府执行机构。总统、副总统由普选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宪法还规定设内阁总理一职。总理、部长和总统府各国务秘书均由总统任命。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分参、众两院,拥有联邦立法权,参、众议员均由直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跟据1853年的宪法:阿根廷政府是代议制,共和体制和联邦政府.政治的施行是取决於总统以及内阁会议.国会具有立法权,具有两院制特性,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於1949年通过了新的宪法,在1956年被废止.在1966的军事政变冲击下所有的宪法保障的公民权被终止了. 1976年军事政变又再次废除了1853年的宪法,而在1983年恢复了民主.国家是由23个省和联邦首都布宜诺斯爱丽斯组成并且共同建立在一个共和,联邦,代议和民主的体制下.国家组织体系分为叁个权项: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第一项由国家总统执行,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他的权限很广泛,包括批准或否决国会议会的结果.国会是两院制的,众议院由254名众议员组成,成员经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72名参议员组成,成员由各省管辖区公民选举产生,每省各选叁位,首都选叁位.各个省份和布宜诺斯爱丽斯市具有自主权并且由所在省/市的公民推选出自己的行政当局.各个省的省长和政府首长为最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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