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军残证的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重庆,假如企业的法人代表有军残证,企业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请专家给一个详细的解答。
请问在税收优惠上有一个限定的企业税收的优惠税额比例么??或者说一个优惠的限额呢??

残疾军人自己开办企业创业的,除了依据《税法》可以自己退回50%的个调税以外,还有以下的政策(单位使用八级以上残疾军人(九级、十级不算残疾人)有的优惠政策):

1、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1.6%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

2、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36%以上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以外,经过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认定后,可以免于交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

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一来减去了肢体走动的不便,二来也可以了解世界。

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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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6
  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的,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逐月即征即退税款、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办法。为了准确地落实好此项政策,规范审核审批手续,特提如下意见。

  一、材料收集及审核要求

  1、单位申请税收优惠时政策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缺一不可。主管税务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可要求提供相关凭据或经有权部门的鉴定,收集的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比对一致后,签署“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字盖章。

  申请时主要报送以下审核审批材料:

  ⑴、出具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除外);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凭据;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为了减少重复上报资料,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的认定材料、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首次上报后,在没有发生变化前可以不再重复报送,但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其前期报送的时间和存放的位置。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取证更新。

  2、根据规定:经认定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一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因此,各单位必须要求纳税人按月上报申请审批材料,逐项审核其真实性及准确性,并核实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及其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3、对残疾人的审核。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除此之外的一切证明,均不得作为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另外,对精神残疾人员目前只能适用于工疗机构等适合精神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单位,其他单位安置精神残疾人员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核实中如对残疾人或“两证”有疑问的,可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或民政部门进行审定。复印残疾证或军残证时要复印其记录残疾人信息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和审批。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起计算。

  4、交纳“四金”的相关要求。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要求各地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不得使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相关缴费凭证。

  5、发放工资问题。纳税人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鉴于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形式,要求至少为残疾人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自己的帐号,且残疾人应持有属于自己的工资卡或储蓄证,纳税人应按月向工资卡或储蓄证打入残疾职工各自应发的工资,其它形式一律不予认可。另外各地在审核时可到相关金融机构了解,也可直接向残疾职工核实。

  二、退税及后续管理

  1、税收优惠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管理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税收优惠审批意见。相关流程按省局下发的《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CTAIS中操作说明》处理。

  2、纳税人应当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即使无税可退的月份,也必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确定结转当年以后月份的退税限额余额。纳税人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催报通知书进行催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当月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

  3、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管理台帐应按批准退税企业名称建立帐页,按月登记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退税限额、符合退税规定的货物已纳税款数额、当月应退税额、结转下月退税额或退税限额余额等基础数据,并确保相关数据登记完整、准确。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4、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认真把关,层层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优惠台帐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的,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逐月即征即退税款、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办法。为了准确地落实好此项政策,规范审核审批手续,特提如下意见。

  一、材料收集及审核要求

  1、单位申请税收优惠时政策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缺一不可。主管税务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可要求提供相关凭据或经有权部门的鉴定,收集的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比对一致后,签署“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字盖章。

  申请时主要报送以下审核审批材料:

  ⑴、出具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除外);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凭据;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为了减少重复上报资料,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的认定材料、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首次上报后,在没有发生变化前可以不再重复报送,但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其前期报送的时间和存放的位置。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取证更新。

  2、根据规定:经认定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一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因此,各单位必须要求纳税人按月上报申请审批材料,逐项审核其真实性及准确性,并核实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及其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3、对残疾人的审核。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除此之外的一切证明,均不得作为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另外,对精神残疾人员目前只能适用于工疗机构等适合精神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单位,其他单位安置精神残疾人员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核实中如对残疾人或“两证”有疑问的,可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或民政部门进行审定。复印残疾证或军残证时要复印其记录残疾人信息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和审批。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起计算。

  4、交纳“四金”的相关要求。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要求各地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不得使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相关缴费凭证。

  5、发放工资问题。纳税人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鉴于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形式,要求至少为残疾人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自己的帐号,且残疾人应持有属于自己的工资卡或储蓄证,纳税人应按月向工资卡或储蓄证打入残疾职工各自应发的工资,其它形式一律不予认可。另外各地在审核时可到相关金融机构了解,也可直接向残疾职工核实。

  二、退税及后续管理

  1、税收优惠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管理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税收优惠审批意见。相关流程按省局下发的《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CTAIS中操作说明》处理。

  2、纳税人应当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即使无税可退的月份,也必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确定结转当年以后月份的退税限额余额。纳税人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催报通知书进行催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当月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

  3、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管理台帐应按批准退税企业名称建立帐页,按月登记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退税限额、符合退税规定的货物已纳税款数额、当月应退税额、结转下月退税额或退税限额余额等基础数据,并确保相关数据登记完整、准确。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4、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认真把关,层层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优惠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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