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和举例产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要求简短,切中要害!

节能、环保技术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对节能、环保领域自主创新技术具有保障功能。一项节能、环保领域自主创新技术一旦公开,所有权人就很难再对其有效地控制,也就是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所谓技术创新的外部性是指该项技术对社会和他人的无偿利好,所谓“搭便车”是指不支付任何成本而从他人或社会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果对节能、环保领域自主创新技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就大不一样:从使用者方面来说,使用者在使用创新技术时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而发明创造者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人无偿使用即为侵权,应负法律责任。从发明创造者方面来说,首先必须公开其技术的内容和方案,并在权利期限、范围上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这样,既保障创新技术的应用和传播,又保障创造者的利益,调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创造更多的知识产品为社会的节能、环保领域所使用,最终实现节能、
环保领域自主创新技术的研发、传播和应用的良性循环。
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议题,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去维护市场运作的游戏规则,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态势,扩大开放、吸收外资已经成为经济欠发达区域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作为一个节能、环保技术领域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近年来一直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并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
但是,近年来在引进外资,发展节能、环保技术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外国投资者往往采用综合性知识产权策略,即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交叉综合立体地在国内扩大其节能、环保技术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其节能、环保技术树起“壁垒
”。例如,在增加对地方节能、环保设施投资的同时,通过大量申请专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利用地方技术水平较低,在区域内企业尚未具备与他们抗衡能力的时候抢先占据有利的地位,以建立或维持在相关领域的垄断地位。在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公司的专利申请量也远远高于国内同行的申请量。引进核心技术初期,他们不在核心技术中加人专利费,而是等到企业把这个产业做起来后才开始出手,着手追索专利使用费,从核心技术层面赚取利润。对于节能、环保技术领域中技术门槛比较低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标准化生产、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依赖专利权保护的程度要小一些,他们则采用商标
保护的方式。

案例: 中国电池厂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仍是“软肋”
2003年5月, 美国劲量控股公司与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Eveready,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提起诉讼, 诉讼对象是包括中国7家公司在内的24家美国境内外电池公司, 缘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 要求ITC就此展开调查, 并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这7家中国企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004年6月, ITC初审判决中方败诉。中方坚持上诉, 由新成员组成的ITC审判委员会最终裁定中方没有侵权, 并否定了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但这样的结果是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337条款”所不多见的。对于被诉侵犯专利权, 南孚对外法律事务负责人表示,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作为国内销量名列前茅、已经拥有品牌知名度的电池厂家, 南孚常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为此, 数年前他们就在国内及北美、欧洲申请了商标保护, 但他们从没想过申请专利———他们从不认为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是一种独创技术。
7家中国电池企业虽在专利侵权案中反败为胜, 但也暴露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仍是中国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市场发展的软肋。实际上, 比亚迪与三洋、索尼, 华为与思科, 深圳东进与英特尔、深圳炬力与美国sigmate等等, 几乎所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都有这样一个共同之处:一方面, 中国企业过去不仅很少在国外申请自己的专利, 就是国内专利也很少申请, 一旦遇到诉讼, 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另一方面, 很多中国企业还没有意识到, 知识产权是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没有专利费收入, 竞争主要靠价格。
面对被指控专利侵权的威胁时, 出路只有三条: 要么支付高昂的许可费, 要么打官司, 要么主动退出市场。两者都会使企业处于被动挨打或生死攸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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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31
这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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