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初签过合同,期限两年(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这几天人事部拿了一份新合同让我们重签,与原来有三外不同,新合同上换了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而且日期是从09年3月1到12月31日。不知道公司又要搞什么鬼,有知道的请支支招。这个合同到底是签还是不签呢?该怎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