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用自己公司的钱算挪用资金罪吗?

钱是自己公司的,如果用了,算犯罪吗?
我看释义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是不是说有限公司的老板也不能随便用自己公司的钱呢?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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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这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扩展资料:

挪用资金罪案例:

每到年底,都会看到一些让人痛心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有农民工反映,有1.9亿的车船税专项资金本该用来支付他们的工程款,却被吉林省四平市政府挪作他用,导致2017年就完工的工程,

至今拿不到工钱。对此,四平财政局负责人承认,是在别的地方占用了资金,却说不清楚钱被用到哪里了。按照四平交通局的说法,他们制定了个三年还款计划,预计到2021年才能把钱还光,但这个计划并没有官方批复。

欠薪入罪对于很多个人或企业来说,存在一定威慑力。过去农民工被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欠薪,舆论还可以呼吁地方政府出面主持公道,可现在欠薪主角变成地方政府,让人觉得荒诞。2017年就完工的工程,农民工辛辛苦苦干完了活,

却要到四年之后才能拿全工钱。而且,这还是理想状态,按照四平相关部门不清不楚的表态,很可能这个还款计划还存在变数。

就像很多欠薪企业一样,地方政府当然很可能有很多难言之隐。挪用中央专项资金,本身就是财政违法行为,地方明知故犯,不像是某个人、某个部门的擅自主张,极有可能是被拿去用在他们认为更紧急、更重要的事情上。

可问题在于,无论地方政府有多紧急的事项,都不是侵害民工权益的理由,就像包工头或企业无论自己多困难,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样。

这起欠薪事件暴露两个层面的问题:挪用中央专项资金,这些钱到底被用去了哪里?程序上存在怎样的问题?这些涉及财政纪律的问题,自然都必须调查清楚。如果中央专项资金都可以根据地方的“特殊情况”而随意调配,

那专项资金的设立就没有意义。所以,这个层面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调查清楚之后告知公众。

但这些问题,不影响对欠薪行为性质恶劣的判定。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挪用,只要是造成了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那就是侵犯民工权益,就应该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追究。恶意欠薪罪不仅针对个人,也针对单位。

在立案标准里面有一条是“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认定数额较大。四平交通局下的这个工程涉及700多人,现在还欠民工两千万左右。数额堪称巨大,难道不需要加以问责?

春节在即,多少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庭还在等着这些工钱过年,不能因为地方政府在挪用资金上的暧昧就漠视对民工权益的侵犯。从现有信息看,四平地方政府自己查自己,很难在这件事上给出合理的解释、及时的善后,因此,

上级政府有责任尽快介入,把欠薪和挪用专款两件事彻底查清。政府挪用专款的欠薪现象若不及时问罪,那会给社会一个不好的示范。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专项工程资金被挪用,谁来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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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是的,有限公司的老板不可以随便挪用公司的财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不是公司老板的个人财产,所以有限公司老板不能随便使用自己公司的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使用法人财产,并如实入账。你很多公司老板因为不懂得法律而蒙受损失,建议您可以在百度或者google搜索”51wf”就可以找到一个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即时沟通的,挺方便,你可以去看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3-16
当然是不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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