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一方企业名称变更了,如果不重新签订合同,那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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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出租方

是我没说清楚……我公司已变更名称,也已经通知承租方,履行合同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只是在手续上应该如何做?以新名称重新签订合同比较麻烦,那么新名称应该在原合同中如何体现?也就是说要补充协议还是?最正规的程序是怎样的?谢谢~

第一,如果是单纯的名称变更,对于履行合同而言,只需要通知对方,就无需再做其他手续了。原合同继续履行,无需体现新的名称。
第二,如果涉及到企业的分立、合并等,那么除了通知对方以外,还要进行报纸公告等手续。但是,同样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关于财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对方公司的财务核销,与出租方公司关系不大。从程序上讲,你公司已经出具名称变更通知,对方以带有你公司新名称的发票核销帐务应该没有问题的。
第四,关于帐务问题,保险起见,建议你问问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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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06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不得以变更企业名称为由而不履行合同。所以,不要担心
第2个回答  2009-02-06
如果是他们不签订合同,不要紧,仍然可以收租金;
如果你们不重新签定合同,那只能协商解决,不行的话,提前终止合同.
第3个回答  2009-02-06
建议签订补充协议,说明出租房名称变更情况。
或者由出租房出具书面通知【附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表】,这样才能避免麻烦。

因为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收取你公司租金后应当开具发票,如果名称与租赁合同不一致,将导致你的账务无法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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