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国有企业服务

如题所述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对国有企业的法务操作. 1:着眼日常管理,对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基础性法务改造。笔者曾对某一国有企业A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品流通国有企业,通过改造,实现了企业职工部分持股。虽然此举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企业的管理层还是以前的管理层,经营观念尚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然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模式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丝毫没有经营观念和风险意识。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与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面对面的沟通,以期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长期的、不间断的法律意识渗透,将其国家干部的思想蚕变成企业老板的经营理念。当然,这要求律师应经常的、不定时的到企业去。彻底改变那种“有事就去,没事不去”的消防式服务。在沟通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企业的已经签订和即将签订的合同文本,还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格式,其中许多合同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显不符。为规范管理及防范风险,遂建议对公司的所有合同或协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修订。这一建议被采纳。为此,公司还专门安排了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律师配合。在审查和修订的过程中,笔者又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潜在问题。之后,笔者又建议,以后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都应当先由律师把关,然后才能由主管经理批准签订。目前,该程序已经成为公司的重要的管理手段。笔者对此律服务举措进行总结时发现,这种主动的、前瞻的基础性法律服务方式,能够十分有效的防范纠纷和风险。虽然,与过去的消防式服务模式相比,减少了很多出庭诉讼,减少了很多谈判、奔波,但律师的办公室的文案劳动,却给企业带来了实惠。律师的辛劳得到了公司高层的充分肯定。 2:关注职工思想动态,细致入微的提供法律引导和减压,为国有企业创造和谐的发展空间和最佳的劳资关系。传统的企业法务,一般仅局限于狭义的企业服务,并不包括企业职工这一基础性群体。大多数律师的操作方法是,仅与企业管理层联系,不与或不主动与基层职工接触。甚至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多年,企业职工尚不知道自己单位的法律顾问是谁。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企业法务模式,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缺陷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讲,协同的职工群体,对企业的低成本、高效率运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从服务国有企业的高度来看,关注这一群体是律师应该重视的。笔者的具体做法是,在与企业管理层接触及沟通时,刻意聊聊职工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下到一线,与分公司的经理处朋友,与职工处朋友。将自己介绍给他们,并努力取得他们的信任。这一举措,虽然让笔者感到比较累,但却给笔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一方面,笔者的工作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得到了公司的赞许;另一方面,笔者由此结交了许多朋友,拓展了自己的人脉资源 。可喜的是,笔者也获得了相当的案源,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可谓“一举三得”。举例说明可见一斑。刚担任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时,笔者一次与部分职工闲聊时,得知B职工因与企业发生柜台经营承包纠纷,协商未果,正欲诉诸法院。经与笔者接触,其对笔者很是信任。当时的情况是,如果笔者对其纠纷置之不理的话,一场诉讼将不可避免。经过笔者在中间多次协调、工作,该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此举,对企业,避免了与职工的矛盾冲突;对职工,稳定了自己的工作岗位,避免了诉讼风险;对律师,则减少了讼累,服务了国有企业。许多律师同仁抱怨,中国的律师没有法定的业务,工作无从开展。笔者认为实际不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业务,反而是可大显身手的、具有无限空间的业务。只要是合法的事情,律师的身影可以无处不在。你为企业付出了,无论是分内或分外,回报总会有的。 3:为企业服务,从细微入手,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的长处。仍以笔者服务的A公司为例。财税方面的法务。该公司在改制前,经营效益很好,一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制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新旧体制的磨合,导致企业销售一度下滑,被税务部门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直接影响到了企业与上游客户的正常业务。此变化更加剧和激化了企业的深层次问题。笔者得知此事,就主动找公司领导谈,表示愿意尽自己的努力帮助企业。笔者首先找到了公司的销售经理,共同查找销售不畅的问题,并主动与上游客户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与税务部门协调,请求其能对企业重新审核,在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后第一时间进入纳税辅导。经过律师的努力,税务部门与企业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渠道,承诺在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若有大额涉税业务,则税务部门及时为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事实证明,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突发事件的法务。企业的突发性事件,并不常见。从表面上看,它是当前浅性问题的冲突,而实质是历史深层矛盾的激化。如不能妥善处理,则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在这方面,律师仍有用武之地。A公司在兼并与之相邻的C企业(商业企业)时,为了整合资源,统一规划了楼层的经营布局,调整了经营品牌。不料此举竟然 引发了原两企业职工的暴力冲突。问题的根源是:兼并前,两单位的职工各自经营,有的已经形成自己的服务优势。让其与劣势整合,自然不肯。经营品牌杂乱无章。有的经营的是驰名商标,有的则是瑕疵商标(即在香港注册,授权大陆生产。笔者注)。鉴于C企业的原职工对现任领导层尚有顾虑,一时无法解决。律师临危授命,出面解决冲突。当时具体做法是,向职工表明:第一,律师的意见不是某一方的意见,是个人意见。由于笔者在职工中的印象很好,有和平解决的基础。第二,统一规划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体职工。争执和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内耗只会损害自己。第三,某些品牌不适合长期经营,为防范风险,建议及时替换。付出总有收获。经长达月余的努力,问题得以解决。随后,D公司就因为经营香港荣世达品牌商品而被安徽荣事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巨额索赔。一位在兼并前经营香港容世达的原C企业职工事后深有感触的对笔者说,幸亏当时听了你的话。不然,我就倒霉了。这,就是律师的法务成绩。当然,实务中律师能够做的还很多,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只是简略举例,希望能与诸位交流,以期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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