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给对方钱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房子是十年前男方父母购买的
当时男方在读书,他父母外地退休过来没地方住,就用男方名字买的房子
他父母一直住在里面
我们结婚后,他父母打算出钱给我们买套婚房,但面积不大
于是我父母提出资助20万买大点的房子,但要求房产证要加上我的名字
他家里同意了
后来买了100万的房子,他家里出80万我家里出20万
当时为了避税,这套婚房写的是他父母的名字
而我的名字加到了他原来那套房子里,那套房子当时价格也差不多是100万

现在我们要离婚
要分割有我名字的这套房产
他家主张按出资份额来分,也就是我只占1/5的份额
而我家要求平分房产

后来他家又说这套房子购买的时候,他没有经济能力,完全是他父母出资的
而且当时购买的原因也是为了他父母居住的
只是他户口在本地所以用他名字购买的而已
房子的出资方和主要使用者都是他父母
因此实际所有者应当是他父母

而后来加了我的名字
也只是因为我购买了1/5的产权
剩下的4/5产权是他父母的
如果一定要认为他也在房产中有份额的话
最多他也就占1/5,他父母占3/5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1/5是我家购买的产权,还有1/5是我和他共有的产权属于共同财产,剩下的3/5是他父母的

请问大家他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如果去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他的观点吗?
谢谢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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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事情全部混淆了。我帮你梳理。
第一,关于加了名字的老房子的产权问题。
不容置疑,加了名字,且房产证上未明确产权比例,则视为各占50%的产权。但是由于出资人未其父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予,即房子变卖,需要返还出资部分金额。这个出资数额需要男方父母出具出资证明。
第二,关于婚房的产权问题。
由于这套房写在男方父母名下,即产权归男方父母所有。女方不占有产权。同时由于女方父母支付了20W的房款,则女方父母有权要求男方父母返还支付的20W房款。

所以,女方实际拿到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有房产的变现价值-返还男方父母的购房款)÷2+女方父母支付的20W房款。
如果男方父母提供不了出资证明,则在公式中扣除返还男方父母房款的哪一部分,进行平分。追问

因为房子是十年前买的,出资证明他没有,但他说那时他完全没有经济收入,肯定能判断是他父母出资的。买房子不是为了他买,是为他父母回来居住购买的。
另外关于婚房,当时他家其实出资60万,另外找他亲戚借了20万,本来商量好借的20万是让我们每月慢慢还的,但后来他父母自己帮我们把这钱给还掉了,说钱我们自己留着,等他们需要了再说。但这些都没有证据,都是口头说的。请问他们当时借的这20万算是我们的共同债务吗?

追答

第一,如果男方父母不能举证出资证明,通过推导的方式来证明本人的出资,是不严谨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关于20W的借款,因为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同时房屋产权在男方父母名下,该债务不能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属于男方父母的债务。

追问

谢谢
那再问下
我父母给的20w到底算什么钱
他家认为这20万最后的作用是买了大点的房子,作为交换给了我老房子1/5的产权
因此20万完全在他们所谓的我拥有的那1/5产权上了

追答

他们的提法法院绝对不可能支持。那是一厢情愿的说法。
那20W就是属于债务关系。
所以,不服到法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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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13
房产加名等于赠予。一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产权就发生变化
有你名字的那套房产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一半处分权。这是赠予。
没有你名字的那套产权归属他父母,你父母出资的那20W以债权债务处理。

男方的说法不合理。如果诉讼到法院根据《婚姻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关于物权部分的规定。男方理应败诉追问

他家说我家出的20万实质上是用来购买老房子的产权的,也就是1/5的产权
因此并不是赠与我的
我家当时如果不出钱,他家就买小点的房子,也不会给我在房子上加名字的

追答

他对的赠予的理解和民法通则上的赠予有区别。
协商看来不成,诉讼吧。只要主审的法官不做傻事,他败诉几率很高

第3个回答  2015-10-01
  婚后夫妻双方在属地房管局更改为两人的名字,该房产即属两人共有财产,离婚应该夫妻共同分割。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婚前房婚后加名字的离婚房产的分割可以分为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双方有协议的遵从协议,没有协议,就考虑多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追答

问题不是这样的,只是接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不是这个问题呀

第4个回答  2014-03-13
问题是,你有办法举证证明“结婚后为了避税才把作为共同财产的新房子写成男方父母的名字”吗???当时,你的父母就没有要求他们家写个条子吗??本来是共同财产,但现在你如果不能举证,法院只会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判决。也就是说,你的新房子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了,男方的老房子,虽然在婚后加上了你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你更加不占理。法院顶多让男方给你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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