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的,退休老人。通过别人介绍,在网上找到了上海某股票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在网页上看到该公司证照齐全,就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分两次转去了相应的款额。但是该公司的开户行并不在上海而是在广东某市。该公司与2月23日突然蒸发了.为了报案我先致电上海市公安局,回答是只能在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西安市公安局回答要在当地派出所报案。本人亲自到当地派出所去报案,
当地派出所以两笔款项数目不一样,应该以数额较大的一笔为主,让我到另一个派出所报案;
我到了第二个派出所,接案民警又以该案涉及到网络问题,说只能找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并说他们有技术手段应该受理而且可以解决。
几经辗转在市局网络监察支队得到的回答是:这种案子不属于他们管辖。应该找市局市局政策法规问,法规处让到经侦支队。
在经侦支队的受理室,民警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须到上海或者广东去报案。经侦受理室不能立案。
经联系广东省的东莞市公安局,得到的回答是:必须在西安立案。他们不予受理。
随即又向该市的相关银行报告了相关情况,银行方面表示无能为力。
这件事原本不大,可是我就是想不通,为什么已经明显的犯罪为什么报案无门。难道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老百姓连案都报不了吗?这说明了什么呢?
我希望得到权威的回答,
希望有媒体能关注这些百姓的琐事。
希望今后不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