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可不可以只借用住宅疏散通道 不在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如题所述

按照《建规》要求,建筑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如果共用应在首层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同时又要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个人理解:

地上部分二者肯定不能共用。如果疏散楼梯在首层采取有效防火分隔,该楼梯地上、地下可以认为是2个独立疏散楼梯,地下部分可以认为是单独的车库人员疏散出口,如果满足地下车库的疏散要求,是不用再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

1、地下车库:参照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第6.0.5条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底部的商场:参照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6.1.5条及第6.1.7条“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疏散出口至最近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即袋形走道20m,双向疏散40m”。应当注意,设有喷淋的建筑也没有加权,但厅室内疏散距离与疏散走道距离叠加之后的数字已经非常可观。

3、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商场:参照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5.3.13条,基本框架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亦即你提到的37.5米。

4、设置在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参照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第5.1.5条 “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可以看出,条文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一致。

前述,基本上回答了您的提问,所涉距离均为平米图上的直线距离。另其他朋友所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编制目的只是用以引导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此标准在设计过程当中不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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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你好:

按照《建规》要求,建筑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如果共用应在首层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同时又要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个人理解:
地上部分二者肯定不能共用。如果疏散楼梯在首层采取有效防火分隔,该楼梯地上、地下可以认为是2个独立疏散楼梯,地下部分可以认为是单独的车库人员疏散出口,如果满足地下车库的疏散要求,是不用再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

清楚?愿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1-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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