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拿到公司offer后,公司反悔,我应该怎么维权

我之前已经拿到千金贷公司的offer,约定11月2日正式入职,但是他们在27日告知我取消录用,我已在原单位办理离职,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维权

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对你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一个成功诉讼的例子,你可以看看:
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14日,经过应聘的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其中 “报到须知”载明: “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得到了新工作,陆小姐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装饰材料公司也出具了 《退工证明》。然而,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陆小姐突然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顿时如坠入云雾中。第二天,陆小姐依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原来的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突然变卦,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陆小姐在法庭上称,进修中心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正是因为这个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进修中心要赔偿其3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万余元。
  “事情都讲个先后顺序。”进修中心则认为,自己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又向其发出撤销通知,因此,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那么,进修中心的做法是否合理?经审理,黄浦区法院认为,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进修中心虽然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通知其撤销录用,但此时,陆小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按 《合同法》相关规定,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同时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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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提起民事诉讼的流程:

    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

    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一、《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企业发出offer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offer的约定,执行offer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具体而言,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有损害才会有赔偿,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必须要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针对第一项损失,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工资会存在一定的涨幅,劳动者会主张按更高的工资要求赔偿。通常,企业在发出的offer中会体现劳动者入职后的劳动报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主要根据offer的内容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第二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劳动者不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还需证明损失和企业反悔offer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考虑。

    针对第三项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最重,首先要证明其他就业机会的存在,其次要证明丧失该就业机会是因为答应了offer,最后还需要证明该就业机会的所给的劳动报酬比offer给的劳动报酬更高。如果举证不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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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11
第3个回答  2015-10-30
可以维权的,要不你在律伴咨询律师的意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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