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