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天干活15小时,主管说不适合,叫我不要上班,也没发钱,违法?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1、试用期约定违法: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加班时限,加班违法:法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因其试用期约定违法,用人单位无权按照“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未依法一次性结算工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应当一次性结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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