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第一个被追责的省部级领导是谁

如题所述

并没有死亡多少人撤市长的法律规定。 2001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火灾、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七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对问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而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作了明确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属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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