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扩展资料:

案例:家长抱怨就开除学生民办学校哪来这个权力

日前,河北曲阳实验学校几名学生家长因在微信群里发了学校的“负面信息”,抱怨该校女生宿舍30多个孩子一个宿舍,空调每天只开两个小时,导致孩子被学校开除。

对于学校住房紧张的原因,一名家长分析称,一方面是学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学校把校园内的一栋楼租给了曲阳县交通局。曲阳县教育局一位负责人称,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

河北曲阳实验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被开除的学生当时正在读八年级,还在义务教育阶段。这所学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不但应该纠正错误,让学生回学校学习,而且,当地教育部门还要追究学校的责任。

另外,对于民办学校不顾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导致学校不能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当地教育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有必要追究监管失职的责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确保每个学生得到有质量保障的义务教育,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教,维护每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这是针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言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必须严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就连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都不得开除,何况对于没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了。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分析,学生被开除,只是因为学生家长在微信群里发了学校的“负面信息”,抱怨住宿条件差。就此处分学生,令人匪夷所思,家长抱怨与学生有什么关系?如果学校不满家长的抱怨,那应该针对家长而不是处罚学生。

而且,家长在微信群反映的是事实,并非无中生有造谣,这也属于家长的合法权利,学校应该针对家长提出的意见做出回应和解释。不回应、不解释,就把学生开除,这是禁止家长提出批评意见,并拿开除学生要挟家长。

本来,上民办学校属于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该更重视声誉,以此吸引学生(家长)选择,因此要特别重视家长的意见。

但是,近年来,由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匮乏,义务教育资源不均衡,有的民办学校对待学生(家长)极不友善,具体表现包括:劝退成绩差的学生,开除违反校规的学生,把有意见的学生家长踢出群,为追求办学收益不断扩大班额招生。

这些做法都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但对此,民办学校办学者以及一些社会舆论却以“这是民办学校”,“给受教育者的不是义务教育”为由将学校劝退、开除学生的做法合理化,认为民办学校没有保障学生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学生被劝退、开除后,可到公办学校入学。

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十分错误的。虽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学生自愿选择,要收学费,但是,学校的教学内容是义务教育内容,劝退、开除学生,也会导致学生辍学、失学。因此,民办学校也是不能随意开除学生的。

即使学生不愿意再来民办学校读书,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其转学到哪里读书,不能不管其去向。根据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的义务教育巩固率只有93.8%,切实降低义务教育辍学率是每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再回到河北这所民办学校,该校开除学生不但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让一个宿舍里挤进30名学生,也是违规办学,这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曲阳县交通局租借民办学校的校舍办公,也是不对的,学校的办学场地不能挪为他用,更何况办学场地极为紧张,出租后连基本的办学标准都达不到。

必须进一步调查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责任,以及交通局为何要租借民办学校的场地。因此,亟须组成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以此强化地方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青报:家长抱怨就开除学生 民办学校哪来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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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4
一、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分析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婚姻法案例!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吴某是独生子女。吴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儿成年后,“招郎上门”,既可以解决吴家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又可以“宗祀不绝”。2000年6月,女儿已22岁,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因不愿到吴家当上门女婿而未成。吴某的父母商量,准备将吴某许配给现年27岁的本村青年孙某,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2000年10月,吴某的父母背着女儿,通过托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的关系,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接着,吴氏夫妇又暗中积极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修缮房屋,准备举行婚礼。吴某知道缘由,便在家大哭大闹。她宣称:“谁去办的结婚证,谁就和他结婚。”又遭到父母的打骂。她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向朱某要求收回结婚证,朱某怕问题暴露受到追查,极力给吴某施加压力,说:“你和孙某已经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不管谁来办理的结婚证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坚持不能收回结婚证书,并告诉她:“今后关系不好,还可以找我办离婚嘛。”吴某认为自己争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经到了尽头,因此,只有以死来控诉这害人的包办婚姻。她两次投河,均被人搭救。 在父母、亲友的反复“劝导”下,同年12月,吴某与孙某的婚礼如期举行。尽管是吴氏夫妇强迫他们俩同住一室,但吴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让孙某挨身,孙某为人老实,与吴某同床各枕,也从不与吴某接触。因而虽已结婚,但从未过失妻生活。孙某想,自己是上门女婿,这寄人篱下的生活既没有意思,也耽误了吴某的青春,便于2001年4月主动与吴某商量,背着吴氏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朱某坚持有村里开的离婚证明,才能办理。于是二人又转向村委会要证明,被村委会主任王某严加训斥:“你们结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闹,亲亲热热,还要求离婚,毫无道理。”因而拒绝开离婚证明。吴某与孙某要求离婚之事,被吴氏夫妇发觉。吴氏夫妇除对双方严加指责外,又对孙某以家产相诱惑,要孙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吴某见协议离婚无望,便翻山越岭,跑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她与孙某的包办婚姻。法院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经县法院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告吴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 (1)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正确请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说明为什么? 分析 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在结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吴氏夫妇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买通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这显然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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