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算是侵权吗

我想咨询一下,未经他人的许可,私自公开他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像QQ号微信号微博号这些,算是侵犯隐私权吗?有什么依据?

算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侵权责任法》,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扩展资料

主要种类: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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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1
您好!您说的情况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等。现代法认为,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愈小。在个人维权时涉及最多的应该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在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下如果我们的隐私被侵犯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呢?我国立法迄今为止并未承认隐私权,但对公民的隐私利益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隐私权在我国法上是一个理论性概念。一般认为,侵害他人隐私利益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故其侵权构成要件是:
  1、未经权利人同意;
  2、实施了披露行为;
  3、主观上为故意;
  4、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另外,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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