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高考加10分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属于河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加分考生须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申请高考加分的方式为:
根据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从2022年起,申请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的考生每年国庆节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乡级卫生健康事务局(具体按当地规定)领取、如实填写《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同时涉及乡级卫生健康事务局农村户籍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考生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前(具体日期以我省2023年高考报名要求为准)通过县、乡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提出申请点,在网上申请时进行申请。 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提交《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的,网上报名时不申请的,不能享受当年高考农村独生子女的加分。
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籍独生子女考生参加高考,不再享受加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在扶持产业发展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对独生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按照国家“大幅减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着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属于国家“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因此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改按国家规定,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侨眷高知子女,属于国家“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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