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
1、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要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如果不属于工伤的,可以要求侵害行为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5、停工留薪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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