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排他效力弱于物权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不弱于。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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