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在2003年3月,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原因辞职,当时没有要求任何赔偿。1年后2004年3月又进入该公司,一直工作至今,现在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要裁员,第1个问题,请问这种情况赔偿是按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算吗,第2个问题,如果赔偿,是从1999年算起,还是2004年算起。第3个问题,如果公司以调离其他我不愿意的岗位而逼迫我辞职,我该如何应对?望各位大哥大姐给我们弱势群体出出主意,如何办最好,谢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