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解(第一个正确解答者还将有分送)

案情:A商场欠B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A商场于2000年3月10之前付清货款。A商场因经营不善,货物被他人骗走,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12日,B公司从他人处得知A商场对其母公司C享有同年1月15日到期的债权70万元,但A商场从未要求C公司还款。此外,同年4月5日,A商场根据C公司的要求,将自己价值50万元的货物无偿划给其关联公司D,现A商场已经停业,剩余未抵押资产不足20万元。多家债权人上门讨债。B公司要求A商场还款遭拒,便于同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A商场坏款,并申请法院追加C公司D公司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2.B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
3.B公司能否要求撤销A商场向他人设定的抵押?
4.B公司能否要求撤销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税务机关在诉讼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欠税人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税务机关的债权就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四)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二、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 撤销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 撤销权行使的时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依此处理。
  例如,A公司欠税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B公司欠A公司货款30万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B公司的债权。对A公司的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B偿还30万元,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A放弃债权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放弃债权的行为。
  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免责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纳税人如果有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用以缴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二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只追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不足部分,纳税人仍然负有缴纳的义务。
  (二)税务机关清缴纳税人的欠税可以有多种措施,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只是其中的两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相应的清缴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力,只有在没有财产和资金可供强制执行时,才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因此可以说,代位权或撤销权是对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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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7
专家的回答好长,就一个字“汗”。
1、代位权、撤销权的法定要件,专家已经明确答复,在此不再赘述。

2、B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公司,行使代位权。

3、撤销抵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如果设定抵押时,A公司有能力还款,抵押不能撤销,如果A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资产抵押,则可以提请法院要求撤销。

4、B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该时间为除斥期间,时间为自知道此事起一年内。B公司可以在2001年5月12日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A公司对D公司的无偿赠与合同。
第2个回答  2009-01-07
谁说这是经济法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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